婚姻无效时注意公正确立子女的法律地位。
传统上觉得,无效婚姻只不过借婚姻之名来讲明违法结合之实,并不是婚姻的类型之一,由此所生的子女当然称之为非婚生子女,在现实社会中极受鄙视,与亲生爸爸妈妈也不发生任何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然而,伴随现代社会对人权、平等、人道、血统等理念的追求,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渐渐得到提升。这种渐渐提升非婚生子女地位的立法之所以让人们视为社会进步,其理论基础在于:其一,非婚生子女也是人,亦同属爸爸妈妈所生,不应因其非婚生而倍受冷遇;其二,婚姻以外的性结合罪在爸爸妈妈,不应因爸爸妈妈的违法结合而殃及无辜子女;其三,歧视非婚生子女,总是会致使堕胎、丢弃、或鄙视失教的结果,从而助长罪恶或滋增不好的少年。因此,非婚生子女传统婚姻家庭法中的差别待遇渐渐得到修正,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便被赋予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可依据国内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乍一看,二者没什么不同,但仔细剖析起来,其间的差异可谓大矣。同等的法律地位包括着两层含义,既除去在物质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外,在精神上还具备同等的身份。而国内原来的婚姻法只不过赋予非婚生子女同等的扶养教育请求权和继承权,这次的婚姻法修正案只不过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定,并未确定他们可以视为婚生子女,他们虽然能据此存活下去,但因身份的不平等而倍受歧视的境况并没得到根本性好转,在涉外继承时还需司法部门依据国内《婚姻法》的规定作出明确讲解,以保护这部分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导致他们在继承海外遗产时以非婚生子女对待,仅能继承其他子女应继承的1/2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