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筹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法获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获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筹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法获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获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